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老公去世婆婆霸佔兒子 | 我可以起訴要回來嗎

法律 閱讀(2.35W)
老公去世婆婆霸佔兒子,我可以起訴要回來嗎
老公去世婆婆霸佔兒子,我可以起訴要回來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需要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這裡需要說明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監護權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雙方的監護權仍然是平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已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依法應由母親行使,這是法定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由親子關係的性質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干涉母親的監護權多出於傳統的封建宗法觀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親屬,並且往往見之於母親帶著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場合。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