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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3.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4.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5.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等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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