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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合同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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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合同的特徵
請問:政府採購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所謂政府採購,也稱公共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依法在規定範圍內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於是實務中,政府採購合同便被當然視為民事合同,筆者就此談一點粗淺看法。   政府採購合同不能簡單等同於民事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雖也要遵循平等、自由、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民事合同規則,但在這些民事規則之外,政府採購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性:   第一,政府採購合同的締結目的具有很強的公共性。這個特點在有些政府採購合同如公共工程或公益設施等採購合同中表現得尤為明顯;而有些採購辦公用房、公用汽車以及辦公用具合同從表面上看,並不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從其終極目的來看,亦是為了提高公共職能行為的效率,從而更好地為公眾謀取利益或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政府採購合同的採購方或採購主體必須是具有公共職能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團體組織。這也是由其締結目的的公共性所決定的。   第三,政府採購合同所支出的主要是財政性資金。政府採購合同除極少數可能用到一些募捐資金外,絕大多數都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公共用品。   第四,政府採購合同是行使公權力的體現,是國家機關等公共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行使職權的一種方式,行政主體在政府採購合同的締結、履行、變更等方面擁有諸多私法主體不可能具備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