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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並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1、用人單位每週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因此,員工入職天數應該將法定節假日及週末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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