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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五年合同到期不續簽 | 有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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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五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哪些賠償
工作五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哪些賠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與勞動都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到期,但單位與勞動者都按原來的約定履行,此為勞動關係的繼續,在此勞動者無過錯的,單位在這個期間解除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要求,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二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