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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麗燕離婚協議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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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麗燕離婚協議公證
離婚協議公證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了解除婚姻關係的財產物品處理而引起的雙方法律行為。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僅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就子女撫養、住房使用、財產分割問題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而婚姻關係的解除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自領取《離婚證》的前後進行,公證時應攜帶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


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公證都不是必經程式,但是我們也發現有些夫妻離婚之後會選擇辦理公證手續,其實這只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而不是法律方面強制要求必須要進行公證的。而從實際情況分析,是否在離婚之後進行公證,其實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