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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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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違約條款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後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在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款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產生了糾紛的,可以私下協商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訴諸法院讓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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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違約條款的規定是什麼的呢

《合同法》實施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實施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有兩種形式,即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
  ㈠逾期付款違約金規定的演變
  逾期付款違約金,指有義務付款一方當事人逾期付款而應承擔的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這一概念首次出現在1984年1月23日釋出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6條第4項規定中,其適用範圍限於有明文規定的違約條款中,其計算標準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因中國人民銀行在不同時期對延期付款的利率規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認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時也要不斷調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號覆函黑龍江省高階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每日萬之三計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號覆函黑龍江省高階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每日萬之五計算。此時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適用於一般案件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以銀髮(1996)156號文規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貸款利率調整為4‰。地方法院欲調整標準而沒有法律依據,如繼續延用最高法院(1996)7號批覆規定的標準又與事實相左。在此情形下廣東省高階法院於1998年請示,最高法院以法釋(1999)8號《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該批覆的適用範圍是“合同”案件,嚴格界定就是經濟合同案件。這樣就使“逾期付款違約金”這一概念及其相關規定從原來僅適用於工礦產品購銷、農副產品購銷等有限的合同擴大到所有的經濟合同。
  該《批覆》改變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義。以前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是法定違約金,不存在約定情況。而該批覆卻規定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標準。即該批覆承認約定違約金的存在,也就是說該批覆設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制度是: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總起來說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違約情況,就必須支付違約金,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以上是逾期付款的違約條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