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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後能索要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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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後能索要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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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後索要撫養費的相關法律


現代社會,18週歲是大多數子女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時間,子女在這個年齡階段往往仍舊沒有獨立生活的經濟來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尚在校就讀等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分析可以得出,父母在子女成年後是否仍需負擔撫養義務應當以成年子女是否能獨立生活為標準,父母的給付能力應當作為撫養費數額的裁判依據,而不能作為是否承擔撫養費的依據。畢竟從現代社會的發展規律來說,如果將撫養義務機械的定義為子女18週歲成年之後,對於那些父母離異分別承擔撫養義務的情形,就會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逃避撫養義務的藉口,這對子女的發展是不利的,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支援子女成年後索要撫養費,但索要的條件是成年子女必須是還在讀書且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但是如果子女親自去索要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該由撫養子女長大的一方去索要,以彌補這麼多年自己撫養孩子付出的辛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