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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訴公司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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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訴公司變更嗎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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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指法定代表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定代表人意思自主決定,法定代表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定代表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定代表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作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相關人事變動或財產方面較為重大的變更有著知情的權力,而債務人必須及時的釋出變更法定代表人債權債務申報公告,以保證債權人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債務人未能及時的進行資訊披露,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