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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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沒有夫妻離婚析產證明範本?
公證書 ( ) 字第 號 茲證明 ; ;和 三人於 年 月 日共同來到我處,就分割他們的共有財產 達成協議,並在前面的析產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 經查, 、 和 協議分割他們的共有財產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