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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特別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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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特別的情形有什麼
債權申報特別的情形有什麼
債權申報特別的情形:
一、職工債權。
二、利息請求權。
三、待定債權。
四、連帶債權。
五、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六、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七、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
八、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
九、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