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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於此比例。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10,但不高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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