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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校方自判決生效後7日內,為單老師辦理醫療費報銷手續;由於校方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式,學校與單老師雙方的聘用關係並未解除。
本案件適用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法出具解除證明,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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