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抗稅罪構成四個要件

法律 閱讀(3.26W)
抗稅罪構成四個要件
抗稅罪構成四個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獨立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如果他們單獨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稅務的行為,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按妨礙公務罪處罰。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負有納稅或代繳稅款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目的是將應繳稅款非法佔為己有。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所謂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以對稅務機關實行暴力衝擊,對稅務人員進行暴力圍攻、強制、毆打、傷害甚至殺害的方法,或者以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上述暴力相威脅,公開抗拒繳納稅款。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稅款,而是尋找種種理由和藉口,軟磨硬泡,拖欠稅款的,則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破壞了國家稅收監督管理,妨礙了稅務機關依法徵稅,而且侵犯了依法執行稅務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