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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在學校意外死亡由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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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在學校意外死亡由誰來負責
國小生在學校意外死亡由誰來負責
發生校園傷害事故的,如果學校不能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則需要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學校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則事故的責任主體是第三人,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