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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事、行政案件,初審法院一般都要開庭審理,上訴時,二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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