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一年後複查鑑定評級標準
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第十七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傷複查鑑定和再次鑑定的區別請見如下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自治區、用人
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
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自治區。省。申請再次鑑定,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
影印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