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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生效的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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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生效的條件包括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債權質押生效的條件包括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權質押生效的條件包括哪些
1、債權須合法有效。
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最後,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
2、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
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
4、用於質押的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
這主要表現在基於“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雙務合同”中,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先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時,債務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債務為條件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