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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押生效條件是如何的

合同效力 閱讀(1.32W)
權利質押生效條件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
規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佔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
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
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佔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