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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脅迫行為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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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脅迫行為的合同效力
存在乘人之危、顯失公平因素的脅迫行為相關法規

(一)《民法總則》法規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其他相關法規


《民法通則》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顯失公平的。


《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第1款第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條和第二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危難之際被迫的不真實表示屬於乘人之危,利用對方劣勢違反雙方之間公平為顯失公平。兩者構成要件並不相同,手段多為欺詐、脅迫,的情況可能等同於顯失公平,適用不同法規,一般情況下可撤銷、終止。當事人得知自身已經被非正當手段欺騙,無論遭遇何種情況,可走法律程式,有需要可聯絡律師365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