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邯鄲2013失業保險金

法律 閱讀(2.59W)
邯鄲2013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怎麼發放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瞭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絡,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儘快實現再就業。


從以往情況看,絕大部分地區採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失業人員發放現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區,也採用了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方式。按照《條例》規定,應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憑證,失業人員到指定銀行兌現。這樣做,可以減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現金使用量,提高資金的安全性,是發展方向。目前一些還不具備銀行代為發放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現銀行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論採取哪種發放方式,都要保證失業人員能夠按期、足額地領到失業保險金。


並不是只要參加了失業保險,也開始有繳費,之後失業就一定能夠領取到失業金。因為相關法律中,對勞動者領取失業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有嚴格的條件規定。若不滿足規定的條件,那麼就無法領取到失業金。另外,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也會對領取失業金的期限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