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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收入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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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收入會計處理
企業搬遷政府補償收入會計處理都有哪些規定呢?
對企業搬遷補償款會計處理的規範,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解 釋第 3號》(財會 [2009]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 4號 — 固定資產》 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16號 — 政府補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 企業應於收到補償款時,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 付款” 科目。然後企業搬遷政府補償收入會計處理其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第一,屬於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 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 借記“專項應付款” 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 並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 業外收入,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二,屬於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 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 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 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 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三,屬於補償搬遷後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 的, 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並作為與資產 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 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業取得的 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後的結餘,應當 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 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