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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第3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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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第3條是怎麼規定的
青海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第3條是怎麼規定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教育、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體育、人口計生、扶貧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有關規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委託,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提出扶助殘疾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