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徵
治安處罰的特徵是: (1)從處罰主體看,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式看,、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式; (3)從制裁的角度看,處罰屬於中間制裁,作為較重的一種
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係;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4)從處罰物件看,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5)從處罰內容看,依法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
財產或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
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