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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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