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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別人貸款 別人不還 | 信用社起訴我了 該怎麼辦

法律 閱讀(2.07W)
幫別人貸款,別人不還,信用社起訴我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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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並非該借貸的擔保人,該訴訟中並未將你列為被告,或者並未申請你出庭作證,則你不需要出庭;
2、如果確已將你列為被告,或者申請你出庭作證,法院應當有正式的開庭傳票等文書通知你參加庭審或出庭作證;未收到通知的,你可以不出庭。
3、如果確已將你列為被告,你應當積極出庭參加庭審,或者委託代理人蔘加庭審,無正當事由不出庭,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庭的,法院可缺席審理、判決,案件判決對你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案件情況確需你出庭參加庭審的,法院可以傳票方式傳喚,經兩次傳喚仍未出庭的,可以拘傳。
4、如果確已申請你出庭作證,原則上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確因客觀情況不允許的(例如罹患疾病、不便行動等),可以不出庭,通過遞交書面證詞等方式作證;出庭作證產生的合理損失,可以要求當事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