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合同終止時間是多久?你們可以解釋嗎?
1)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
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