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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十五天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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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十五天不起訴
行政複議十五天內不起訴
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複議十五天內不起訴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條的一般理解為:行政複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則對複議決定的起訴期間是十五日;行政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具體行政相對人必須在複議決定書送達後十五條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起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