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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人誹謗怎麼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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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有人誹謗怎麼舉報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網上有人誹謗怎麼舉報啊?
 網路誹謗罪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在網際網路背景下,網路誹謗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網路誹謗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網路誹謗嚴重擾亂了正常網路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廣大網民的思維習慣。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路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是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今日公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