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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搶劫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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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搶劫罪數額
山東省搶劫犯罪量刑標準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搶劫兩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搶劫數額達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持槍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搶劫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2.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6萬元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搶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搶劫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3萬至4萬元,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重傷二級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一級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


(6)持槍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搶劫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3)三人以上結夥或者流竄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轉化型搶劫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