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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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