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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離開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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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離開居住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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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離開居住地會受到什麼處罰


警告處分。警告三次仍不改正,撤銷緩刑。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