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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級傷殘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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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級傷殘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適用如下公式


n

c=ct×c1×(ih+∑ia..i)

i=1

n

(∑ia.i≤10%,i=1,2,3,……n,多處傷殘)

i=1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係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

ih――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

通俗的理解為:傷殘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最高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傷殘賠償指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已有明文規定,但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卻沒有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造成人民法院在確定多等級傷殘賠償金時標準不一,不同地區甚至同一地區不同人員計算出的賠償金出入很大。

一人有5處傷殘,等級分別是:3級、4級、5級、6級、7級。3級:傷殘賠償指數為80%,4、5、6、7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不能超過10%,超出的按10%計算。故傷殘賠償指數與各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不能大於90%。

如某人傷殘三處,分別評定為六級,七級和九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30%的責任,對方承擔70%,則他的賠償額為:實際賠償額等於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70%×(幾個傷殘等級最高一個六級的傷殘賠償指數50% 七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九級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注:其餘兩處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各處均須小於等於10%)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917號關於多等級傷殘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問題的論述:被上訴人招某有三處傷殘,其最高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即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為20%;其餘兩處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各處均須小於等於10%,原審酌情以每處5%計算並無不當;同時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與兩處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20%+5%+5%)滿足小於等於100%的規定。由於該規定按傷殘者的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賠償指數及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等綜合計算,更能體現對多處傷殘者公平合理的補償,也符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故原審計算被上訴人招某應得的殘疾賠償金為數額恰當,本院予以維持。

鑑於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標準不一,在相關標準制定機關對此未作出明確規定之前筆者提出探討性意見,適用累積法來計算“多等級傷殘賠償金”。聽聽傷殘賠償標準。

如:某人傷殘三處,構成八級、九級、十級傷殘,則八級傷殘賠償指數為30%;九級傷殘賠償指數為20%,先計算出距最高的傷殘等級較近的某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某級傷殘賠償指數乘以(1減去多處傷殘等級中最高一處的傷殘賠償指數),這樣計算出某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那麼某人的九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為20%×(1-30%)=14%;再計算距最高傷殘等級位次較遠的另一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另一級傷殘賠償指數乘以(1減去多處傷殘等級中最高一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再減去先計算出的某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再多處傷殘的依此法計算],十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0%,那麼某人的十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為10%×(1-30%-14%)=5.6%.代入“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公式,即某人的綜合傷殘賠償數等於傷殘賠償總數×賠償責任係數×﹝30% (14% 5.6%)﹞,法制手抄報。因為括號內的數值必須小於或等於10%,故取最大值10%,最後某人獲賠償額等於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30% 10%)。

如一人兩處傷殘各為一級傷殘,仍按100%計算,而不是200%或110%

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受害者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向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十級的傷殘並不是很嚴重的傷殘,但是也要及時的去鑑定來獲得一定的賠付金,總之就是全面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