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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權質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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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權質押的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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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權質押的條件


特許經營權的質押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特許經營權人作為出質人與債權人訂立質押合同。在質押合同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包括:

1、特許經營權的專門收費賬戶,在質押後,應當對於收費的專門賬戶進行設定,控制收費;質押的期限;質權實現的方式。代位行使收費權和完全控制賬戶,或者拍賣和轉讓權利;登記和備案;批准,權利往往是政府部門批准或者許可的,質押同樣要經過批准;權利轉讓的限制等內容。

2、經過批准。特許經營權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有時帶有專營性質。具有非常強的特殊性,對於經營人的要求比較高。質押合同訂立前最好徵求原有關批准部門的意見,在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再將質押合同送有關部門批准。否則,會影響質押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