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如何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