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執行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屬於沒有執行金額,按規定應該交納50元至500元的執行費。另外,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費應該由
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