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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具備什麼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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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具備什麼必要條件
離婚起訴具備什麼必要條件
離婚起訴要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1、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2、起訴離婚的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
3、男方起訴的,女方不是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