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外包隊勞務工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 閱讀(1.88W)
外包隊勞務工人身損害賠償
通常認為,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式

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僱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所僱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僱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農村個人建房,取得這項工程的人(自然談不上什麼資質),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幹,發生傷亡事故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僱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僱主主觀上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第2款規定,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僱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僱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法院在處理這類事件的時候,如果勞動者確實與公司是勞務關係,並且確屬於工傷,那毫無疑問,用人單位理應進行賠償,具體數額再做定奪。如果與用人單位和勞務關係存在爭議,或者屬於僱傭關係的話,大家也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