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財產公證如何辦理

法律 閱讀(1.22W)
財產公證如何辦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財產公證如何辦理




    財產公證如何辦理,一般財產公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一) 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二)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三) 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再婚家庭,在結婚前或者是結婚後的一段時間內,夫妻雙方會選擇對夫妻的個人財產做一個公證,此種行為可以避免以後離婚時對於財產分割存在糾紛。公證一般在國家機關處進行,同時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