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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配偶繼承權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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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配偶繼承權制度完善
配偶繼承權制度是什麼,完善麼?
配偶是基於婚姻關係而形成的親屬,丈夫以妻子為配偶,妻子以丈夫為配偶,即夫妻雙方互為配偶。作為繼承人的配偶,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與之有有效婚姻關係的人。賦予配偶以繼承權,採取男女平等主義,夫妻相互享有繼承權。  在理解“配偶”這一概念時,應當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把握以下幾點:  1.作為繼承人的配偶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所謂有效的婚姻關係,包括:(1)依法登記取得結婚證的夫妻;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具有《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宣告婚姻無效的事由,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未經法定訴訟程式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婚姻;(2)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具有《婚姻法》 第11條規定的撤銷婚姻的事由,婚姻當事人未經法定程式被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撤銷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