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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在先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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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在先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仲裁裁決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被駁回起訴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當事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但如第二審人民法院仍裁定駁回,該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2、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上訴的,則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3、當事人起訴已超過法定的15天起訴期限,而且?有正當理由,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從起訴期間屆滿的第二天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雖然因為起訴而導致原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在事實上暫時被中止,但是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從而裁定駁回起訴後,原仲裁裁決自然應該恢復法律效力。

4、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2013年2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二條之規定,仲裁裁決的型別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仲裁裁決書載明為終局裁決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終局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遂依法駁回了培訓學校的起訴,並在審理過程中,將相關法律規定為當事人作出了仔細解讀。

首先根據法院的相關權利來說,法院是有權利對相關仲裁庭的裁決內容進行駁回的,對於相關的審判有異議的話,可以再次提出二審。但是如果該裁決屬於終局裁決的話,那麼法院不得對其進行受理。但是法院可以擁有不對其執行仲裁裁決的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