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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強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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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強險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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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沒有買交強險賠償嗎

沒有依照國家規定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必須由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如果投保的義務人和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人,兩者都需要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義務。超出交強險部分,事故雙方再按事故責任劃分賠償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此,你們可以主張車輛所在單位和車輛駕駛員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如果該單位具有其他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