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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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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1、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徵收稅款的相關行為、罰款、對於違法所得和財物的沒收行為以及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法律依據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