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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建房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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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建房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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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建房有哪些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國務院同意,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六章規定:

1、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物件、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