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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院工程施施工合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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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院工程施施工合同的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否則約定無效。


綜上所述,就建築是施工合同糾紛發生之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會涉及到施工合同的認定,管轄的法院等方面的問題。可以根據最新的有關建築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找到解決的答案。在具體糾紛發生後,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專業性很強,因此建議諮詢相關專業律師,已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