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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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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幾次
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幾次
在我國,對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次數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參保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即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過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參保人再次失業,那麼繳費時間將會清零重新計算,重新領取的時間與上一次失業應當領取卻沒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間合併計算,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勞動法》第七條  失業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享受下列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一次性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或者補貼。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
  
(一)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二)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九條  市社保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稽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申請人。
    對經稽核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市社保機構應當從受理後的下月開始支付失業保險金,併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支付失業保險金之月起計算。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