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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分配財產稅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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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分配財產稅收繳納
合夥企業分配財產稅收繳納

關於貿易型合夥企業應繳納什麼稅收問題。根據現行規定,涉及到的稅收(含隨稅徵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
1)增值稅(屬於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收入4%);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額7%或5%或1%,視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城市或縣城建制鎮或農村地區);
2)教育費附加(增值稅額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額1%);
4)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所得額級距,適用稅率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5)印花稅分別按建立的營業帳簿記載資金的總帳確為:(實收資本資本公積)510000;其他帳簿:帳簿本數5元本;簽定的購銷合同(合同標的金額31000
0)申報繳納,
6)車船使用稅(按載客量或載重量定額繳納,每年納稅一次)
7)房產稅自用房產,房產原值(1-30%)1.2%,每年計算應納稅額一次,可以分期繳納。
(二)關於暫時沒有業務是否交稅問題。因為有的稅種與經營收入有直接關係,有的稅種則與經營收入沒有直接關係,所以要區分情況確定是否繳納稅款。
1)凡與經營收入有直接關係的納稅事項(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一般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限,規定在月份終了後10天內申報納稅,並且不管當月是否取得應稅收入均應辦理納稅申報。即使在應稅收入為零的情況下,也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申報”,以明確納稅方面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