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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方式進行強制執行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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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方式進行強制執行的陳述
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我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強制執行方式具體如下: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我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 五、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六、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