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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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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附屬設施
房東變了,附屬設施誰負責
附屬設施在不能構成房屋構造物時又專用於房屋則屬於從物,從物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跟主物轉移,故應屬於新房東所有,原房東沒有權利拆除. 這裡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新房主與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但是新租賃合同沒有使用附屬物的約定應認為是雙方自願變更了原合同約定。至於是不是合同漏洞,承租人對附屬物的使用是明知的,從第一份合同中即行約定來看承租人是不可能不知應當約定的,而新房主對此是不明知的,因此不能認為是合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