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裝置損壞賠償協議

法律 閱讀(1.71W)
裝置損壞賠償協議
損壞公司財物怎麼賠償

裝置損壞賠償協議 第2張


我國相關法律對於損壞公司財務的具體賠償要求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損壞公司財物一般分為自身原因和外在原因,如果是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甚至達到一定的程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賠償也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如果不是勞動者的原因,勞動者不存在過失,一般情況下是無需賠償的。


裝置損壞賠償協議 第3張


對於勞動關係中的賠償問題,我國法律有如下規定,在《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中就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當然是勞動者違反並造成了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涉及到保密事項的,在簽訂合同時就會對洩密的賠償進行約定,一般按照約定賠償即可,如果違反保密事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也有明確規定, 如果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裝置損壞賠償協議 第4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於損壞公司財務的賠償,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進行抵扣,但是有具體的範圍要求。當勞動者因為自身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可按照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中的規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可以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第三方評估予以確定,對於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是有一定的標準,如每月進行扣除,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用人單位必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